关于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的建议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2-29 13:09:57  编辑:admin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难以满足集约化经营的金融需求。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较大的经营规模、先进的物质装备,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装备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对仓储设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而且融资期限还由周期性生产贷款向中长期延长。
2.难以满足特色化的金融需求。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更为丰富,包括家庭类、公司类、互助合作社类,经营规模大小、产业纵深程度、法人地位差异,对贷款需求更加多样化,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服务内容、准入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设计和安排。
3.难以满足产业化发展的金融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逐渐向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乃至全产业链延伸,对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家庭农场”、订单农业等产业链合作模式常态化,各个经营主体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迫切需要金融机构提供产业链金融服务。
二、建议
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需要通过发挥政府的组织、资源优势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优势及企业的诚信、参与优势,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完善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政府协调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企业诚信发展“三位一体”联动局面,建立起“政府引导、银行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多方共赢”的农业融资新机制。
1.强化政银合作、建立融资平台。农业经营成本高、风险高、收益低,在市场化驱动下,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投入农业。因此,政府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引导作用,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发挥双方优势,着力构建政府信用、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联动的新机制。政府要利用组织协调、政策引导作用和信用增信手段,为金融机构放心放贷创造必要环境。一要在农业经营主体和产业发展等信息共享、农业投融资平台和征信体系建立等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二要引导现有的担保资源,建立国有独资或股份制融资担保机构,增强农业融资担保能力,如财政出资或参股成立农业担保公司;三要制定完善符合农业信贷实际的正向激励措施,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投放积极性。金融机构要发挥融资、渠道优势,加大信贷资金投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2.创新符合农业特点的融资模式。要实现金融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就需要为农业量身定制一些有别于商业贷款的融资模式。一是基于政府主导的农业融资模式。用于解决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政府围绕农业产业集群、园区或示范区等,通过出台扶持政策,利用财政资金建立融资平台、成立担保公司及设置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担保基金等,对于缺乏抵(质)押等担保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进行担保,分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为金融资金投入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基于农业产业链的农业融资模式。用于解决中小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即依靠农业产业化链条上的各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和销售关系,通过产业调查和评价、联合授信等措施,由龙头企业及担保公司核定中小经营主体信用和贷款额度并提供担保,从而解决中小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三是基于信用体系的农业融资模式。用于解决小微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的融资难题。即主要是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通过开展信用镇、村、户等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定,由银行通过发贷款证的方式开展小额信用贷款,或通过多户联保的方式开展小额贷款,解决农业贷款户多、量少、季节性强、手续麻烦等问题。
3.完善担保体系。要创新扩大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设施农业大棚、大型农机具、存栏畜禽等抵押贷款品种;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步伐,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解决抵(质)押后不能有效变现的问题;要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并逐步突破以往单一担保方式,形成环环相扣的“互联互保+抵(质)押+公司担保”等担保体系,解决没有专门农业担保机构或社会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过高的问题。一是创新资产抵押产品。要逐步允许以设施棚舍、生产设备、大型农机具、灌溉设施、生物性资产(种猪、种兔等)及浮动资产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二是创新权益质押产品。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等权利进行质押融资;允许以农产品订单收益、农业补贴收益、烟草订单收益及花卉苗木基地和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奖补收益等进行质押融资。三是建立政策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以县(市)为单位成立农业贷款担保公司,由省、市财政分别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对其进行注资。
4.强化风险防控。要逐步建立以政府风险补偿、会员信用评级、贷款全程监督和不良贷款处置等为重点的社会化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运用财政资金向为农业担保的公司注资风险补偿金。二是健全信用体系。抓紧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体系,解决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或信用供给长期处于“量小零散”状态的问题。坚持动态监测、吸收会员,由协会、担保公司对会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评级越高,授信额度越大,贷款额度越大,保证金缴纳比例越小。三是健全全程监督机制。由协会、担保公司和放贷行对会员联保互保及资产抵押、贷款发放、资金监管、贷款回收、违约处置等整套贷款流程进行监督。四是健全贷后处置机制。要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和手段,采取扣除奖补资金、取消奖补政策和荣誉称号、拉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解决发生逃废债时债权难以落实问题。对逾期不能还本付息的,政府根据借款会员的承诺,扣除其享受的国家和省、市奖补资金和政策;建议取消或直接取消其享受的国家、省、市级称号;拉入银行黑名单,同时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及规定的其他措施。
近年来,农业金融不活、农业贷款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其日益多样和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与单一落后的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当前农村金融的核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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